(二)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学生会系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成都大学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成都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成都市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服务同学。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听取收集同学们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机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和组织同学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目的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及课外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同学参加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艺术等方面的活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四)协助、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合作与发展,促进学院之间、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学生会的联系,树立成都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成都大学全日制学籍并在读的本、专科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本会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成都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成都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生效。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 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五)一年内无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自取得成都大学学籍以来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代表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学生会委员会的人数,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
每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产生为止。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及主席团成员的增补采取中期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需通过学生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完成。学生会委员会成员通过表决的方式,对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产生的委员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当选。
学生会委员会成员通过表决的方式,对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产生的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主席团候选人需获得半数以上委员的赞成票即为当选。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全体会议应该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
(四)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校及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六)对各个学院学生会和学生会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七)评议主席团及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可以形成相应的不信任案并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表决;
(八)决定增补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九)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十)解释本章程及学代会、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文件、决议,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其他在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学生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设置主席团、监督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发展改革研究委员会四个机构,具体行使学生会委员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席位委员和专职委员两部分构成,席位委员和专职委员均须通过学代会选举产生。每个学院学生会的席位委员,由该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学生会委员会审核备案,并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资格认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有下列职权:
(一)在委员会上有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对学生会工作及成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拥有表决权;
(二)参与各个委员会的工作,推荐或自荐委员会委员担任提案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发展与改革研究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有下列义务:
(一)完成委员会及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为学生会的发展谏言献计;
(二)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主席团为三至五名,设执行主席一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委员会及各个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设置下列职能机构:办公室、科创服务中心、文体生活服务中心、宣传交流中心。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与本会的关系
第三十条 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与成都大学学生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成都大学学生会在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学生会在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对成都大学学生会的指导主要表现为:
(一)思想指导。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坚持对成都大学学生会的思想引导,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国家事业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组织指导。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工作,通过指导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指导确定学生代表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的方式,指导学生会开展组织建设;通过审核和确定学生会委员会候选人、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的方式,指导学生会完成干部调整;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通过在成都大学学生会设立直属团支部,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学生会成员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投身学校建设发展;
(三)原则指导。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坚持对成都大学学生会工作开展原则指导,指导学生会工作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益于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同学全面发展和学校发展大局。
(四)决策指导。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应对成都学生会的重大决策进行指导,帮助学生会把握决策的方向和范畴,以实现学生会的重大决策符合广大同学的基本利益、符合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符合社会进步潮流和国家前进方向。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属于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学院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原则上须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召开具体流程参照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相对应,可参照本章程的原则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或补充。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受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应加强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素质拓展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学生干部的考核制度,建立述职评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规模一般为40人左右,原则上不超过60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规模一般为20人左右,原则上不超过30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性。工作人员的政治面貌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家国情怀,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先进性。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组织沟通能力,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群众性。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热爱学生会工作,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学生会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警告、劝退或免职:
(一)在日常考核中无法达到学业要求的;
(二)消极懈怠无法完成工作的;
(三)在述职评议中不合格的;
(四)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成都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