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研究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成都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成都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成都大学党委领导下,学生处、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硕士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按照“全心服务、止于至善”的要求,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带领全校研究生团结拼搏、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潜心科研;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党政机关与广大同学的关系,畅通学校与研究生之间沟通的正常渠道,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同学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反映研究生的建议和要求;
(三)发挥学生组织的引导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引导全校研究生努力践行“自爱、自修、自尊、自强”的校训,带领广大同学营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四)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致力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重视科技、学术、文化、体育、参政维权、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活动,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助力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为学校研究生人才的培养贡献力量;
(五)协助校内各党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发挥作为全校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
(六)代表全校研究生对外联系,发展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会的友好关系。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成都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成都大学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按照本会规定的相关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运行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按照合理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自由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类研究生活动,平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公平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校和本会的相关规章制度,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所作的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予的相关任务;
(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自主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四)本会的研究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对研究生会的各项事务有身先士卒、为人表率、服务同学的义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由成都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和成都大学研究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研委会)构成。
第十条 成都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成都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级层面研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院级层面每一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研代会代表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团支部推荐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校研究生会所联系研究生人数的1%,代表名额根据各单位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其中非校、院级研究生会骨干的研究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研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随时向研究生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答复。
研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研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研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二)制定及修改研究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及研究生会主席团;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研代会表决章程修正案需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此以外的其他问题,需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委员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委员会委员从全校研究生中推荐经研代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委员人数不超过研究生学院数量的二倍,对研究生会全体会员负责。研究生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团;
(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四)听取、收集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答复;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六)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研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作风正派,热心服务,乐于奉献;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各次会议,充分行使职权;
(三)参加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履行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了解、听取和反映研究生代表和其他研究生对学校及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答复;
(五)按时在研究生委员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研究生会组织架构均采取“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春秋学期各设执行主席1名,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须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在党委、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提交研究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部、组织部、外联部、科研部、宣传中心、文体中心共6个部门。每个部门设主要负责人1名,副职1名,干事4-6名,总人数不超过60人。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执行主席召集并主持,执行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主席团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和部门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通过的章程、规定、决议等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所补充及修改的内容不得同原章程、规定、决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二)任免部门负责人,并进行监督和定期考核,全面负责研究生会发展方向和各部门工作进度,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三)如有大型专项活动或会议时批准成立筹备委员会,统筹活动或会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审议由相关负责人向主席或由主席直接提交筹委会的方案和活动计划,并做好各项活动或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会和各基层组织工作,协助管理、指导有关社团开展活动;
(五)讨论由成都大学研究生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院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依照法律、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院研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查和决定学院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新一届院研究生会主席团,修改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二十六条 各院研究生会主席团主持学院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院级研究生会组织需认真贯彻执行校级研究生会组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研究生会组织报告工作。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加强对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工作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的职权:
(一)推动学校实现“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引导本单位研究生努力践行“自爱、自修、自尊、自强”的校训;
(二)引领研究生思想潮流,繁荣研究生校园文化,广泛开展学术、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本单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四)增进校内各学院各年级研究生的交流与团结,加强本单位在校研究生与本科生和已毕业的历届研究生的联系;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培养本单位研究生的社会服务意识,促进研究生了解国情、社情、民情。
(六)完成上级研究生会组织安排的工作在本单位的执行落地。
第六章 研究生会骨干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骨干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须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会骨干必须模范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坚定的理想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奉献精神,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能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
(二)具备牢固的专业基础与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强的学术精神和学习能力,学业成绩优秀;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三十一条 成都大学研究生会骨干的选拔面向全体会员。骨干选拔坚持党委全面领导,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保证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院级研究生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研究生会骨干选举机制,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关规章的研究生会骨干,应按规定劝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不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成都大学研究生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